校学字〔201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育人的重要载体,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招聘
第四条 各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具体要求是:
(一)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等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专业学习。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固定岗位设置与招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临时岗设置与招聘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不固定时间。具体程序为:
(一)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由设岗单位向学生处提交书面需求申请,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单位设岗实际需求,提出岗位设置,并发布招聘公告。
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二)岗位招聘。学校组织各设岗单位统一招聘并与学生签署协议。
(三)培训上岗。各设岗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纪行为。
(二)吃苦耐劳,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四)勤俭节约,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五)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基础上,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经费、管理与劳酬发放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学校设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劳酬。学生个人参加其他勤工助学活动,劳酬由各单位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各学院定期通过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日常教育,提高学生安全识别、防范能力,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意识,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达到以工促学的目的。
第十条 设岗单位应指定一位老师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工作,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出勤、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解约。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实行计时制考核,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临时岗劳酬原则上每小时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固定岗劳酬每月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劳酬一律按月足额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或进行二次分配。
第四章 权益维护与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设岗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参考模板由学校提供。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协议规定,对于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校利益、有碍社会公德等情况,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教育或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自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古天乐太阳娱乐集团tyc49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字【201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